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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辖终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蔡招群与叶发根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招群,叶发根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招群,男,汉族,1973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发根,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上诉人蔡招群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蔡招群称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蔡招群的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石狮市,其虽主张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蔡招群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