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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瑞威物流有限公司与包瑞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瑞威物流有限公司,包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745号原告四川省瑞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钟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代军,男,1972年1月27日生,汉族,四川省瑞威物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包瑞,男,1974年3月22日生,汉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瑞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威物流公司)诉被告包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瑞威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代军于2016年3月4日签收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四川省瑞威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文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国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