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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黎玉权与周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玉权,周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41号申请执行人黎玉权。被执行人周兴。申请执行人黎玉权与被执行人周兴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原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茂电法林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周兴应向申请执行人黎玉权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兴的财产进行调查,经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交警等部门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0904执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梁伟宙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