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84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曾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117号原告曾某,自由职业。被告胡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