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长沙市芙蓉区隆鑫不锈钢制品商行与隆回县百乐门娱乐会所、陈某某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隆鑫不锈钢制品商行,隆回县百乐门娱乐会所,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39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隆鑫不锈钢制品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渔场金泉小区*栋***号门面。被执行人隆回县百乐门娱乐会所,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368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隆鑫不锈钢制品商行与被执行人隆回县百乐门娱乐会所、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隆民一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隆回县百乐门娱乐会所、陈某某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隆回县百乐门娱乐会所、陈某某在银信系统无存款,在农村中的住房不适宜执行处理,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 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