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8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湘1028民初25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8民初252号原告彭某。被告刘某。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法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