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孟庆伍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宿中刑初字第0003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庆伍,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辩护人郝朝礼,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庆伍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甲、许某乙、许某丙、旷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乾惠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甲、许某乙、许某丙及三人与旷某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华、苏杰,被告人孟庆伍及其辩护人郝朝礼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被告人孟庆伍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庆伍与同村村民许甲系邻居,因下雨时孟庆伍家屋檐水滴到许甲家房子上,两家产生纠纷。2015年4月29日5时许,孟庆伍及其妻子潘某某和许甲及其妻子纵某某因滴水之事发生争吵,被人拉开后,孟庆伍回家拿两把尖刀返至现场与纵某某厮打,持刀刺中纵某某左手掌、左胸部致纵某某死亡,后又持刀追撵许甲,被他人阻止。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物证尖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冯某某等人证言和被告人孟庆伍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孟庆伍因琐事持刀故意捅刺他人,致人死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孟庆伍当庭对其持刀捅刺被害人纵某某的事实予以供认,但辩解其是在纵某某对他伤害的情形下才捅刺的,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孟庆伍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伤害罪。孟庆伍明知他人报案而在家中等待公安人员抓捕,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庆伍与许甲系邻居。因下雨时孟庆伍家的房檐水滴到许甲家房子上,许甲堵孟庆伍家的落水管,两家因此产生纠纷。2015年4月29日6时许,孟庆伍妻子潘某某因屋檐滴水之事在家对着许甲家骂,许甲妻子纵某某(殁年46岁)与之对骂。后许甲、纵某某到村民孟某甲家门口,孟庆伍与潘某某到孟某甲家门口与许甲、纵某某争吵、厮打。在厮打中,孟庆伍持刀捅刺纵某某左手掌、左胸部,致纵某某死亡,后又持刀追撵许甲,被他人阻止。经鉴定,纵某某符合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孟庆伍在得知他人报警后在自家门口等待,公安人员到后将其抓捕,孟庆伍无拒捕行为。审理期间,孟庆伍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孟庆伍亲属自愿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孟庆伍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孟庆伍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一、物证尖刀一把,被告人孟庆伍当庭辩认后,确认系其使用的作案工具。二、书证(一)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由冯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上午报案至萧县公安局。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当日将孟庆伍在家中抓获,孟庆伍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二)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孟庆伍和被害人纵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三)调解书、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证明,孟庆伍及其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孟庆伍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孟庆伍从轻处罚,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三、勘验、检查、提取笔录(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概貌,孟庆伍家北有一东西水泥路,许甲家位于孟庆伍家西南侧,孟庆伍家西北方向路北是孟某甲家,孟某甲家门口是一丁字路口,孟某甲家西侧是梁某甲家,中心现场位于梁某甲家门口,梁某甲家对面路南是朱某甲家,公安人员在梁某甲家与朱某甲家之间的水泥地面上提取多处血迹。(二)提取笔录及情况说明证明,公安人员在孟庆伍家厨房内提取一把尖刀,该刀木把、单刃、宽约2厘米、长约35厘米。涉案的另一把尖刀未提取到。四、鉴定意见(一)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萧)公(司)鉴(死因)字(2015)06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明,纵某某左乳上见3.7厘米创口,创角一锐一钝,深达胸腔,心包膜见2.5厘米创口,右心室见1.0厘米创口,左乳创口与左胸壁、心包膜、右心室创口相通。左手掌侧见两处创口分别长1.0厘米、1.5厘米,左手大鱼际见9.0×2.0厘米裂创。鉴定意见:纵某某符合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二)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司)鉴(物证)字(2015)183号物证鉴定书及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提取的匕首(尖刀)上的可疑斑迹、梁某甲家门口等处提取的可疑斑迹均检见人血反应,检出同一人基因型,其为纵某某所留的可能性是无关个体所留的可能性的1.73×1021倍,即似然比率为1.73×1021∶1;孟庆伍上衣可疑斑迹、梁某甲家门口一处可疑斑迹均检见人血反应,检出同一人基因型,为许甲所留;检出况某某(旷某某)、纵某某基因型,经比对,不排除况某某和纵某某的亲缘关系。五、证人证言(一)许甲证言证明,他在孟庆伍家西屋后盖房,挡了孟庆伍家的窗户,两家吵过几次,村干部调解过,但调解后,孟庆伍妻子还骂他。案发当天早上,孟庆伍妻子站在家里,对着他家骂,他妻子纵某某与孟庆伍妻子对骂。他去找调解员,他和纵某某走到丁字路口时,孟庆伍夫妻出来,孟庆伍边跑边说“我捅死你”,他随手从孟某甲门口抽了两个树枝,给纵某某一个。孟庆伍跑到他跟前,右手拿刀说“我捅死你我也不活了”,他和纵某某用树枝戳孟庆伍,孟庆伍想用刀捅他,他往西跑,孟庆伍没追上他,孟庆伍拿刀追纵某某到梁某甲家门口,和纵某某厮打起来,孟庆伍掏出刀朝纵某某胸口捅一下,手上捅一下。孟庆伍手里有两把刀,一把长的,一把短的,是打架之前从家里拿的。(二)潘某某证言证明,她家和许甲家是邻居,她家是八九年前盖的三间两层楼。2014年许甲家盖楼,占用了她家宅基地30厘米,一下雨她家的房檐水滴到许甲家房子上,许甲堵过她家的落水管。案发前下雨,许甲又把她家的水管堵上了。案发当天早上6时,她和孟庆伍准备出去干活,许甲及其妻子纵某某到孟某甲家门口骂他们,他们与许甲夫妻吵起来,许甲和纵某某在孟某甲家门口每人捡起一根木棍,许甲打她,被别人拉住,她和孟庆伍跑回家,孟庆伍拿把刀,他们出去和许甲夫妻打。许甲、纵某某和孟庆伍打在一起,拉架的人把许甲的棍夺掉扔在地上,她捡起棍打许甲,没打到,拉架的人把他们四人拉开。她看到纵某某躺在地上,身上有血,估计是孟庆伍捅伤的。她对拉架的人说“你们报警吧,我们在家门口等着”,她和孟庆伍就回家等警察。(三)冯某某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早上,她听到叫骂声,到门口看到她嫂子纵某某站在路中间面朝东骂人,她哥许甲站在纵某某身边,她问许甲怎么回事,许甲说因为水管子的事。她看到孟庆伍拿一把长30厘米左右的尖刀从东边跑过来,孟庆伍妻子也从东边跑过来,她感觉情况不妙,就回家拿手机打电话报警。她报过警走到门口看到纵某某睡在地上,她抱起纵某某,纵某某没有反应,她就开车过来,邻居帮忙把纵某某抬上车。(四)訾某某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刚开始是孟庆伍和许甲打的,许甲的脸被打伤了,许甲妻子纵某某又和孟庆伍厮打,孟庆伍拿刀,一把长的,一把短的,短刀让纵某某拧弯了,他和周围的人把两人拉开。后纵某某从路边捡块砖头砸孟庆伍没有砸到,孟庆伍恼了,提着刀说“我攮死你”。接着,孟庆伍和纵某某又厮打在一起。他们把孟庆伍拉开,纵某某躺在地上不能动了。许甲弟媳开车过来,他们帮忙把纵某某抬上车。(五)朱某乙证言证明,当时,孟庆伍和许甲打在一起,被人拉开,孟庆伍去追许甲,许甲跑了,孟庆伍又和纵某某打起来,被人拉开,纵某某拿砖头砸孟庆伍,孟庆伍从怀里拿出一把刀,和纵某某打,之后纵某某就倒地上了。在打架过程中,他没见到孟庆伍和潘某某回家。(六)孟某甲证言证明,孟庆伍与许甲两家因为滴水的事吵过,村干部调解过,一直没调解好。案发当天早上6时,孟庆伍妻子在家骂,许甲妻子纵某某也在家门口骂。十几分钟后,他出去看到纵某某躺在地上,地上一摊血,许甲的弟媳开车过来,大家帮助把纵某某抬上车。他听邻居说纵某某是孟庆伍用刀捅的。他看见孟庆伍夫妻在自家门口坐着,直到公安人员来把二人带走。(七)杨某某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早上6时许,她听到吵架声出来,看到孟庆伍拿着一长一短两把刀追许甲,许甲妻子纵某某一身血,她拉孟庆伍,孟庆伍没有再追,拿着刀和其妻子一起向东走了。许甲回来看纵某某,许甲弟媳开车过来,村民把纵某某抬上车。(八)朱某丙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早上6时许,他听到吵架声出来,看到纵某某倒在水泥地上,身上都是血。孟庆伍拿两把刀顺着水泥路向西追许甲,孟庆伍妻子跟在后面吵。孟庆伍来回追许甲几趟,追了十几分钟。后来孟庆伍夫妻回家了。双方打架是因为屋檐滴水的事。(九)孟某乙、王某某、梁某甲、石某某证言证明,他们听村民说,孟庆伍把纵某某捅伤了。(十)丁某、梁某乙、梁某丙证言证明,孟庆伍与许甲均认为对方多占了己方的地及屋檐滴水发生矛盾,三人参与调解,经调解,当时双方不再争吵。六、被告人供述孟庆伍供述,许甲家盖房子占了他家的宅基地,一下雨许甲就堵他家屋檐下的落水管,村干部处理过。案发前下雨,许甲堵他家落水管两次。案发当天早上,他妻子潘某某生气骂两句,许甲、纵某某和潘某某对骂起来。后他在家门口看见许甲夫妻到孟某甲家门口,许甲拿个棍,纵某某拿个扫帚想打他,他就回家在厨房菜柜上拿把长刀,在厨房窗台上拿把短刀,跑到孟某甲家门口。纵某某拿砖头砸他没砸着,他一举刀把纵某某的手弄伤了,纵某某拿棍要打他,他急了就说“我穿死你”,就用刀朝纵某某小肚子上边捅,捅过后顺势把纵某某弄倒了。他拿刀去追许甲,许甲跑了,他边追边说“我穿死你”,他没有追上许甲。他是用长刀捅的纵某某,用短刀把纵某某的手弄伤的。他听说有人报警了,就和妻子坐在家门口等公安人员来逮他。综上,被告人孟庆伍持刀刺死被害人纵某某的事实,有物证尖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訾某某、朱某乙、许甲等人证言和被告人孟庆伍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纵某某有过错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因相邻纠纷,案发当天,孟庆伍妻子潘某某率先吵骂,引发双方争吵、厮打,在厮打中,孟庆伍持刀捅刺纵某某致死,不能认定纵某某对案件的引发具有过错。故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孟庆伍及其辩护人提出孟庆伍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审理认为:孟庆伍持尖刀朝纵某某胸部捅刺,致纵某某心脏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且其在侦查阶段供述打架时声称要捅死纵某某,足以认定孟庆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孟庆伍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孟庆伍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孟庆伍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孟庆伍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庆伍因不能妥善处理屋檐滴水等相邻问题,故意持刀捅刺被害人纵某某胸部致其死亡,孟庆伍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孟庆伍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孟庆伍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孟庆伍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庆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30年4月28日止)。二、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卜庆永审 判 员 蔡玉良代理审判员 武晓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