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岳荣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岳荣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88号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10号。法定代表人:许文强,职务:董事长。被告:岳荣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岳荣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卫俊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