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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湖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罗云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云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311号之一原告湖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89号嘉盛华庭1栋804房。法定代表人杨志威,董事长。被告罗云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罗云丽(以下简称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罗云丽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欧阳毅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