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6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初71号原告:李某,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告:丁某,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鯵鱼河镇铁合金厂住宿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家属要求庭外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兴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靳雅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