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1刑初1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打工。2016年1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阮小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从本县大麦屿街道大麦屿港台商城往火叉口村方向行驶,途经新塘村前路段时,碰撞道路中间的绿化带导致车辆自翻,造成绿化带树木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尔后民警赶至现场,依法将其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告人黄某当日凌晨所抽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黄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苏某的证言,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及查询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查获证明,照片,六查一联系,行政处罚决定书,接警单,光盘,被告人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法制观念淡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视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