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椿茂诉被告何贵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椿茂,何贵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134号原告:刘椿茂,男,汉族,1993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何贵清,男,汉族,1990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椿茂诉被告何贵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椿茂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椿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椿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椿茂负担。审判员 陈体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