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与黄明、陈小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陈小均,黄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53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北环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20870673-1。负责人陈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苟小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销售服务部客户服务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陈垚,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均,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黄明,金冠双叶药房南川区药店实际经营者,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与被告陈小均、黄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立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羽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