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许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28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因本案于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于2016年1月18日1时许,在本市武昌区中南一路中南怡轩酒店附近,将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1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吴某处查获刚购得的毒品1包,从被告人许某处查获毒资人民币40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74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许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