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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03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603刑初1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16日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11月7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网上追逃,2015年2月1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铁路公安处普宁站派出所抓获并羁押。2015年2月6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万检公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对其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或者拘役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欧阳欧、助理检察员李戈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梁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及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9时许,在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金鳞半岛务工的被告人梁某某和工友姚某因琐事产生口角纠纷,被告人梁某某便在工地随手拾起一个铁轱辘朝被害人姚某的手臂进行击打,致使被害人姚某右手受伤(手腕)。经公安司法鉴定,被害人姚某因钝器致右上桡骨远端骨折,该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外逃,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1日将其抓获归案,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书面谅解,公安机关便于同年2月9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16日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对被告人梁某某的社会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出具了对被告人梁某某不宜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人代某发、代某俊、刘某成、石某祥的证言,查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万)公(司)鉴(法伤)字(2014)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2006)普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社会现实表现评估报告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存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对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对其可从宽处罚;具有犯罪前科,对其应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梁某某提出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且社区矫正机构亦出具了对被告人梁某某不宜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因此被告人梁某某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为保护他人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景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永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