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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胡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333号原告胡某,女,1990年8月25日出生,磁县白土镇杨花庄村人。被告郭某,男,1990年9月4日出生,磁县白土镇上寨村人。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韩建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