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胡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333号原告胡某,女,1990年8月25日出生,磁县白土镇杨花庄村人。被告郭某,男,1990年9月4日出生,磁县白土镇上寨村人。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韩建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