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少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冯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息少民初字第50号原告冯某,女,1985年5月0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何某,男,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 判 长 许 力审 判 员 刘子明人民陪审员 吴光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