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22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金某某赌博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22刑初13号公诉机关通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隽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旭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21日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在家从事地下“六合彩”写码赌博活动,先后接受村民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码单共计95178元,并报给上线王某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利3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搜查笔录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码单、证据保全清单、收条、银行卡交易明细、身份证明材料、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地下六合彩写码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金某某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功仁审 判 员  毕 勇人民陪审员  吴广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熊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