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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姜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姜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1170号原告何某某,男,200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何某甲,男,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系原告之父。被告姜某,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阿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