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70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曾用名王鲁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立代理审判员 季兴猛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申才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