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81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玉峰与乔盼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峰,乔盼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167号原告张玉峰,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29日,住河南省开封市。委托代理人朱志涛,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6日,住河南省开封市。被告乔盼婷,女,汉族,生于1992年7月25日,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峰诉被告乔盼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峰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张玉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峰撤回对被告乔盼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张玉峰承担。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