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杨玉霞与蔡亚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霞,蔡亚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37号申请执行人杨玉霞。被执行人蔡亚星。申请执行人杨玉霞与被执行人蔡亚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亚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清偿还借款35000元和利息,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此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工商、公安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4执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明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