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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执字第02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蓉与谢敏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蓉,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2577号申请执行人张蓉,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谢敏,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张蓉与被执行人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6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张蓉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谢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62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张蓉的债权1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920元。执行费2150元未收取。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凭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梅审 判 员  全拥军代理审判员  赖红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家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