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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沈阳市株洲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大鑫数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株洲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沈阳市大鑫数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291号原告:沈阳市株洲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王佳凯,职务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维贵,系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大鑫数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株洲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大鑫数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市株洲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株洲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沈阳市株洲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平丽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