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代雨珊与被执行人赵敏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雨珊,赵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代雨珊,女,200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兴隆村一组。被执行人赵敏,女,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盘锦鼎信大厦售货员,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新立镇唐家村。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503号申请执行人代雨珊与被执行人赵敏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