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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忠红与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红,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张忠红,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红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忠红依据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裁字(2015)535号裁决书,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67300元。经审查,未劳人仲裁字(2015)535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贺 诚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