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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翔与汪保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翔,汪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周翔,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汪保国,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9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汪保国未能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汪保国的收入1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