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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0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石家庄林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科金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林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科金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0民初104号原告石家庄林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义西街8号锦绣花园3-3-401室。法定代表人耿从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燕,该公司员工。被告中科金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俊广,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新河县振堂路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林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科金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家庄林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秋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