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才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建凉等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才智,廖建凉,曾康谊,曾康华,曾康黎,曾晓宇,张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908号申请执行人:周才智,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生,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廖建凉,男,汉族,1962年2月13日生,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曾康谊,男,汉族,1958年3月29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曾康华,男,汉族,1951年3月4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曾康黎,男,汉族,1953年9月22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曾晓宇,男,汉族,1983年4月25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张蕾,女,汉族,1983年8月30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关于周才智与廖建凉、曾康黎、曾康华、曾康谊、曾晓宇、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36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依法受理了周才智的申请执行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曾康黎、曾康华、曾康谊、曾晓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康黎、曾康华、曾康谊、曾晓宇的银行存款193175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