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4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闫冬诉韩一满、李萌、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冬,韩一满,李萌,石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4民初120号原告:闫冬,男,满族,无业,住开原市开原大街。被告:韩一满,男,满族,工人。被告:李萌,女,汉族,住清河区东方家园小区。被告:石磊,男,工人,住址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原告闫冬诉被告韩一满、李萌、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冬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