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陶定丰、陆福成与舟山市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定丰,陆福成,舟山市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2285号申请执行人陶定丰。申请执行人陆福成。被执行人舟山市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执行陶定丰、陆福成与舟山市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2015)舟定执民字第2285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另案首封,本案轮候查封且为普通债权人,银行存款本院已强制扣划了33700元,申请人受偿33700,余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22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桃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