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顺虎诉被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竹暖通设备销售处、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虎,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竹暖通设备销售处,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64号原告:王顺虎,男。被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竹暖通设备销售处。负责人:郑新竹,女。被告: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虎群,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泽成,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虎诉被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竹暖通设备销售处、任丘市创新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卫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