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穗01民终字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唐小林与朱文智、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终1094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朱文智,唐小林,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穗01民终字1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109号8011、8021、8023之一、8023之二、8026、8027室。法定代表人:潘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符俊,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海,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小林,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潘福全,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朱文智,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审被告: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黄伟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靖乔,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唐小林赔偿1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唐小林赔偿92589.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唐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58元,由唐小林负担419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负担4339元。判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城镇居住工作满一年,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唐小林在二审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原审原告朱文智、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在二审答辩同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对唐小林的各项损失作出的认定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唐小林的证据,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和认定,在此不再赘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74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官润之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徐玉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文黄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