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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衡支行与张景祥、王玉晶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衡支行,张景祥,王玉晶,李桂丽,贡爱青,刘景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10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衡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景祥。被执行人王玉晶。被执行人李桂丽。被执行人贡爱青。被执行人刘景洲。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衡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景祥、王玉晶、李桂丽、贡爱青、刘景洲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79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李桂丽、贡爱青、刘景洲名下部分财产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