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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林乐友与被告山东世纪金键投资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乐友,山东世纪金键投资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259号原告林乐友。被告山东世纪金键投资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9号国际金融大酒店1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乐友与被告山东世纪金键投资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乐友撤回对被告山东世纪金键投资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岩 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