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6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匡平与王耿、王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平,王耿,王劲,汪凤琪,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斯迪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德美达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华中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武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人和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682-1号申请执行人匡平,男,土家族,1988年7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王耿,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王劲,女,汉族,1961年5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汪凤琪,男,汉族,1973年2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七号。法定代表人王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斯迪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五福路70号。法定代表人杨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德美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丹水池生产资料市场商5厅5—155号。法定代表人肖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华中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创业大楼。法定代表人王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31号(凯旋门广场B座21层)。法定代表人陈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市场交易5厅155号。法定代表人汪凤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人和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鼓架村1号。法定代表人王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洪山区卓刀泉南路学雅芳邻13栋的15套房产(详见附件清单)。现申请执行人匡平、被执行人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和上海瑞亚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请求本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解封,同时冻结上海瑞亚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30%股权(人民币9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洪山区卓刀泉南路学雅芳邻13栋的15套房产(详见附件清单)的查封。二、冻结上海瑞亚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30%股权(人民币9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起到2019年月日止)。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 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继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