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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执5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3执513-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女,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623。委托代理人:朱某,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5389。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东法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杨某共欠申请执行人梁某货款72000元,杨某应从2015年11月10日开始,每月10日前向梁某还款3000元,直至还清所欠货款为止。同时协定,如杨某未按时还款,梁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付货款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从违约之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因被执行人杨某未自觉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梁某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某至今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及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有银行账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惠东城镇支行账号分别为62×××12、62×××75的存款,冻结金额以8313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惠东华侨城支行账号为62×××18;中国建设银行惠东支行账号为62×××09的存款,冻结金额以8313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三、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在中国银行惠州惠东支行营业部账号为72×××59_7237603755XX的存款,冻结金额以8313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四、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在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侨城分理处账号为80×××05的存款,冻结金额以8313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振华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赖灵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