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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民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秋活与刘建新、赵艳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秋活,刘建新,赵艳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2民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秋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艳菊。委托代理人刘建新。上诉人陈秋活因与被上诉人刘建新、赵艳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2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秋活、被上诉人刘建新(同时作为被上诉人赵艳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刘建新、赵艳菊共同所有的位于三亚市河东区迎宾路东岸假日小区(原东岸安置小区)F6栋103房长期对外出租。2014年10月,刘建新、赵艳菊接到租户电话,反映房屋走廊处有大量霉斑,并出现电路短路的现象。刘建新、赵艳菊察看现场后认为是由于楼上陈秋活居住的203房漏水造成,双方经沟通未果后,刘建新、赵艳菊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刘建新、赵艳菊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对涉案103房屋顶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并对房屋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的申请。经法院委托,广东保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作出了保顺鉴字[2015]SW0281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该房屋局部墙面及天花板出现的发霉、渗水现象是由楼上卫生间渗水所致。处理意见为:⒈应对该房屋出现发霉、渗水现象的天花板进行修复处理。⒉应对该房屋楼上卫生间及相应区域按国家相应规范要求重新做防水。本次鉴定费8000元。鉴定过程中刘建新、赵艳菊主动放弃对房屋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涉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认定刘建新、赵艳菊房屋屋顶漏水的原因为陈秋活卫生间渗水所致,建议对该房屋楼上卫生间及相应区域按国家相应规范要求重新做防水。在质证过程中,陈秋活对鉴定报告的漏水原因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因陈秋活的质证意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对涉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程序的合法性,内容的客观真实性,予以采信。因陈秋活房屋漏水,造成刘建新、赵艳菊房屋装修受损,刘建新、赵艳菊关于要求陈秋活修复自身漏水房屋并赔偿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鉴定机构给出的修复方案,刘建新、赵艳菊当庭予以认可,予以支持。针对房屋的实际损失数额,因刘建新、赵艳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且未申请对其受损财产进行评估,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陈秋活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三亚市东岸假日小区F6栋203房的卫生间重新做防水;二、驳回刘建新、赵艳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刘建新、赵艳菊已预缴,已减半收取),由陈秋活承担。鉴定费8000元,由陈秋活承担。上诉人陈秋活上诉称:⒈涉案鉴定报告中的“综述”错误,内容虚假。被上诉人的房屋自2007年至今从不间断地出租给他人住。该房屋卫生间跟走廊吊顶相连,吊顶使用劣质的石膏板装饰,且年久老化败坏,加上长期从卫生间流向走廊的热水汽向上面吊顶蒸发使吊顶发霉长生霉点。现场可见,天花板上没有霉点,天花板雪白干亮并没有产生霉点,也没有正在渗水,全部是干的,所以涉案鉴定报告所陈述的内容与实际不符。⒉涉案鉴定的鉴定结论没有依据,鉴定结论不合法。鉴定报告没有做过任何检测,没有依据,就错误地下结论,认为“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该房屋局部墙面及天花板出现的发霉、渗水现象,是由楼上卫生间渗水所致”。⒊没有明确的漏水点却建议重新做防水是不合法的。(1)上诉人的涉案203房自2009年入住至今卫生间等各处从未改装变动过,每天正常用水,水管地板没有发生过异常,从未渗水,从未漏水。(2)过去被上诉人的涉案103房屋从来没有发现过渗水。假如该房屋卫生间存在渗水,随着时间推移,天花板上的水会不断积少成多,能够看到,但现在看不到有渗水现象。(3)被上诉人说房屋漏水,但没有漏水点。⒋上诉人的涉案房屋卫生间没有明确的漏水点、没有漏水的水源、没有漏水的事实依据。涉案鉴定报告只随意分析、错误地下结论,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而采信这个报告,作出错误判决。上诉人早已提出申请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不予准许,这是错误判决。综上,请求:⒈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重新鉴定,依法改判。⒉本案两次鉴定费及鉴定过程造成的损失和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⒊判决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赔偿打印费、交通和通讯费、多次误工损失、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2000元。被上诉人刘建新与赵艳菊共同口头辩称:被上诉人一审时已经向法院申请对房屋的漏水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合法有效。2014年年底租户有几个月的时间没有居住,回来的时候发现有渗水的印痕。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建新、赵艳菊的涉案房屋局部墙面及天花板出现发霉、渗水现象,广东保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对此作出保顺鉴字[2015]SW0281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该房屋局部墙面及天花板出现的发霉、渗水现象是由楼上卫生间渗水所致。处理意见为:⒈应对该房屋出现发霉、渗水现象的天花板进行修复处理。⒉应对该房屋楼上卫生间及相应区域按国家相应规范要求重新做防水。根据该鉴定报告,其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是在进行现场检查后作出鉴定,并在鉴定报告中已列明鉴定依据,陈秋活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其要求重新鉴定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采信上述保顺鉴字[2015]SW0281号鉴定报告并无不当。根据上述鉴定意见,因陈秋活房屋漏水造成刘建新、赵艳菊房屋装修受损,刘建新、赵艳菊关于要求陈秋活修复自身漏水房屋,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陈秋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秋活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人孝审判员  扆成塘审判员  高建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孔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