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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马延安与李涛、马亚龙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延安,李涛,马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马延安,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呜咽泉。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呜咽泉。被执行人马亚龙,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呜咽村。本院在执行马延安与李涛、马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涛于2016年3月15日履行3000元及利息270元,以后每月的15日前履行3000元及利息,如李涛宽余了,每月多履行一些,并由强欢欢自愿为李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6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若李涛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马延安有权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新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