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恢复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XX友与倪兆德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友,倪兆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恢字第103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恢复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XX友,男,1948年12月9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倪兆德,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住本市。原告XX友与被告倪兆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卢民一(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应归还原告20000元并支行受理费810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04年7月以(2004)卢执字第985号裁定终结当次执行程序。现原告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养老金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其已承诺从养老金中按月扣除部分金额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鉴于本案的还款周期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卢民一(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唐伟鸣审判员沈文轩二O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唐伟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智翔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