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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xx诉被告弓xx、弓xx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李xx,弓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134号原告郭xx。原告李xx。被告弓xx。被告弓xx。原告郭xx诉被告弓xx、弓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审查认为应追加李xx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为此通知李xx参加诉讼后,在本案诉讼期间的2016年3月17日,二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弓xx撤回起诉,对被告弓xx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裁判。本院认为,二原告要求对被告弓xx撤回起诉,对被告弓xx的诉讼请求��续审理裁判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予二原告对被告弓xx撤回起诉。2、关于二原告对被告弓xx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审判员  王春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