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xx诉被告弓xx、弓xx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李xx,弓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134号原告郭xx。原告李xx。被告弓xx。被告弓xx。原告郭xx诉被告弓xx、弓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审查认为应追加李xx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为此通知李xx参加诉讼后,在本案诉讼期间的2016年3月17日,二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弓xx撤回起诉,对被告弓xx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裁判。本院认为,二原告要求对被告弓xx撤回起诉,对被告弓xx的诉讼请求��续审理裁判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予二原告对被告弓xx撤回起诉。2、关于二原告对被告弓xx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审判员 王春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