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雄亮与被告刘世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雄亮,刘世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58号原告王雄亮。委托代理人周大兵。委托代理人王娜。被告刘世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雄亮与被告刘世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雄亮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世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雄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雄亮撤回对被告刘世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原告王雄亮自愿负担。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