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赵育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育平,巴彦淖尔市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6-4号申请人赵育平,个体户。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2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农行内蒙古巴彦淖尔八一支行的存款9万元(账号:05×××77),现因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农行内蒙古巴彦淖尔八一支行的存款9万元(账号:05×××7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