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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10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府谷县通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府谷县通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065-1号原告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府谷县通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X,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府谷县通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以相关证据不到位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府谷县通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府谷县通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0元,减半收取25750元,由原告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苗俊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柴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