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曾强申请执行刘勇、杜丽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强,刘勇,杜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曾强,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杜丽,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11日,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曾强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363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勇、杜丽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勇、杜丽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