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洪刚与张书泉、山东和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刚,张书泉,山东和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736号原告:王洪刚。被告:张书泉。被告:山东和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德兴中大道699号天衢名郡1A号楼1单元3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风英,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刚诉被告张书泉、被告山东和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