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周双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22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双,男,汉族,1988年5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周双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号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与跃兴街交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周双血液酒精含量为112.6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周双于案发当日在现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周双犯危险驾驶罪的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周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周双与朋友饮酒后,独自驾驶车牌号为×××号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车行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与跃兴街交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周双血液酒精含量为112.6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周双于案发当日在现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12月13日21时30分许,交警哈西大队民警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检查一台×××号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时,发现该车驾驶人周双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后带回大队询问查证,经呼吸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88mg/100ml。证据二、户籍证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周双的身源及现实表现,无前科劣迹。证据三、驾驶人及车辆信息、车辆照片:被告人周双的驾驶信息及其驾驶车辆的信息。证据四、呼吸酒精报告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2015)乙醇检字第146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被测试人周双呼吸酒精报告单测试酒精含量为88mg/100ml,被告人周双送检血液酒精含量为112.63mg/100ml。证据五、扣押物品清单:物品持有人周双因饮酒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扣押机动车驾驶证一本,驾驶证号×××。证据六、被告人周双的供述:2015年12月13日19时,他和朋友在某集团附近的一家火锅店吃饭喝酒,当日21时10分许喝完酒后独自驾车回家。当日21点30分许,他驾驶一台×××号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与跃兴街交口时,因饮酒驾车被民警发现,根据呼吸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88mg/100ml,经过哈尔滨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12.63mg/100ml,他考过B2机动车驾驶证,车有手续和保险。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周双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晓霜人民陪审员 姜淑艳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