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469号原告: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驻安徽省天长市农民工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玉祥。被告: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驻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庆朋。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薄一才审 判 员  谷春辉人民陪审员  张林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