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马麦时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楚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麦时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楚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马麦时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9H-1。法定代表人C.A.S。委托代理人吴小莉,员工。被告深圳市楚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南侧南光捷佳大厦3205。法定代表人常民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麦时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楚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委托被告代理出运货物,货物的目的港为雅加达。本院认为,本案系属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运输目的地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属于涉外案件,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批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自成立之日起,集中管辖原由深圳市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故本案应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鸣(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