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翠某与冶某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英,冶某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959号原告刘某英,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冶某辉,男,回族,19XX年XX月XX出生,身份证住址青海省XXXX,身份证号码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英诉被告冶某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书 记 员 曾巧婷第页共2页 来自